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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辛县人民医院带呼末二氧化碳模块监护仪、转运型心电监护仪采购项目中标(成交)结果公告
信息来源: ******[查看]
|地区:安徽
|类型:结果公示
基本信息
信息类型:结果公示
区域:安徽
源发布时间:2024-12-24
项目名称:******[查看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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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*****医院带呼末二氧化碳模块监护仪、转运型心电监护仪采购项目中标(成交)结果公告

一、项目编号:

STDL-2024-85

二、项目名称:

******医院带呼末二氧化碳模块监护仪、转运型心电监护仪采购项目

三、中标(成交)信息:

中标(成交)

中标(成交)价格

备注

******有限公司

129800元

 

四、公告期限

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。

五、其他补充事宜

(一)采购方式、招标公告发布日期、开标日期、资格能力条件。

1.采购方式:磋商

2.公告发布日期:2024年1213

3.开标日期:2024年1224

4.资格能力条件:已响应

(二)提出质疑的时间、地点、联系电话,以及提出质疑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。

1.提出质疑的时间、地点、联系电话

供应商认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,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,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。

2.提出质疑的条件

供应商认为本项目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,应当按照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 94 号)等法律法规,依法提出质疑。提出质疑的供应商(质疑供应商)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。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。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

1)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、地址、邮编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;

2)质疑项目的名称、编号;

3)具体、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;

4)事实依据;

5)必要的法律依据;

6)提出质疑的日期。

供应商为自然人的,应当由本人签字;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,应当由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,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,并加盖公章。

(三)不予受理的情形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受理:

1.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所质疑项目活动的供应商;

2.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;

3.质疑材料不完整或者缺乏事实依据的;

4.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、难以查证的,或者缺少必要的证明材料;

5.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质疑,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或者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。

六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,请按以下方式联系 

1、采购人

******医院

址:利辛县淝河大道

人:巩主任

话:******

2、招标代理机构

******有限公司

址:合肥市包河区福州路3436号千城大厦7楼

人:田工

话:******  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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快照:2024-12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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